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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
关于加强邮政市场管理的
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家邮政 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l号令《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笫212 号令<湖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办理邮政的 其他专营业务;非邮政企业申请从事物品型速递业务的经营,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井于登记后7日内到当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由邮政通信企业专营,除邮政通信企业及其分文机构、邮政通 信企业委托的邮政代办点、邮票代售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用户交 寄邮件应当符合国泉邮政局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并正确书写邮 政编码,其中、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信封 的信件和不符合标准的明信片,邮政企业可以不予以收寄,或者退回寄件人。用户 不得在信件的邮票上故意涂抹、覆盖其他物品;不得使用仿造、仿印、剪割拼补、加工 去污以及国家禁止流遭的邮资凭证。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罚如下:

一、擅自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信件类寄递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并处以罚款;危 害国家安全或者侵犯公民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邮政通信企业委托,经营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等其他邮政企业专 营业务的,自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三、从事物品型速递业务的非邮政企业,未按规定在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手续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予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经营伪造、变造的邮票和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五、交寄邮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不予以发 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并处以应付邮资十倍的罚欺;无法通知寄件人或者逾期 不办理撤回手续的,作无着邮件处理。